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,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。“天下之事,不难于立法,而难于法之必行。”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、束之高阁,或者实施不力、做表面文章,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,做到“法立,有犯而必施;令出,唯行而不返”。
——《关于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〉的说明》(《习近平法治文选》第一卷)
“法立,有犯而必施;令出,唯行而不返”,意为法律一旦制定,只要有人违反,就必须坚决惩治;命令一经发出,只能坚决执行,不能半途而废、违反初衷。
唐高宗麟德初年,王勃上书提出四点建议,以明报效社稷之志。其中,第三条建议写道“远宏教旨,大变流俗”,特别指出“法立,有犯而必施;令出,唯行而不返”。以自己对法律的思考,道出了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执法的严肃态度。
中华民族有悠久的法治思想与传统。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自不必说,崇尚仁义之道的儒家也不例外。孔子说:“文武之政,布在方策。其人存,则其政举;其人亡,则其政息。”这是希望有贤能的人把文王武王留下的良法善政予以执行。孟子说:“徒善不足以为政,徒法不足以自行。”这也是强调要通过制度和人,把政策和法令落实下来。荀子说“有治人,无治法”,同样认为要由贤能的人来严格执行法律。
严格执行法令,这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。西周时,召公巡行乡邑,在甘棠树下审理案件,追求“各得其所”的司法公正;战国时,商鞅通过“徙木赏金”建立政府公信力,为秦国变法奠定基础,体现“法必明、令必行”的治国理念;三国时,诸葛亮挥泪斩马谡,维护了军纪的严肃性。这些为政者深谙治国治军之道,“奉法为重”成为其立业之基、成事之本。
“法令行则国治,法令弛则国乱。”古往今来治乱兴衰的历史充分表明,法律不能只是束之高阁,否则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。东汉王符在《潜夫论·述赦》中,以孝明帝时荆州一位茂才所治理的郡为例证,强调如果赏罚不明,好人得不到应有的奖励,坏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,人们的行为也会失去规范,社会就会陷入混乱。法行法弛的法治状况,影响着国治国乱的不同命途。
能否做到公正执法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自身是否保持严格的执法观念。唐中宗时,雍州官员李元纮性格耿直,仗义执法,将太平公主侵占当地寺院里的一盘水磨重新判归原主。面对压力,李元纮挥笔在判纸上写下“南山可移,判不可摇”。后世据此衍生出成语“执法如山”。
“执法如山”,对执法者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。在执行法令时,要像山一样坚定,心不动于微利之诱,目不眩于五色之惑。现实中,在权力与名利面前,极易让意志薄弱者迷失心性,让动机不纯者丧失底线。当沉迷其中不能自拔时,不仅使法纪和规则的尊严受到伤害,自己也将坠入法律的天网。明朝冯梦龙在《警世通言》中写下“人心似铁,官法如炉”,就是告诫世人要遵规守纪、严格执法。在法度之下,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,不能指望法外施恩;在纪律和规矩面前,没有免罪的“丹书铁券”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